首尔,11月26日(韩联社)——金融监管机构周日表示,将放宽对金融公司报告其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和海外基金投资的规定。
金融委员会表示,将从6日开始,在为期一周的时间内,提前发布有关金融公司海外经营规定修改案的通知。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金融公司可以先投资海外基金或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然后在一个月内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或金融监督院报告。
目前,企业每年向境外基金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或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时,必须首先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计划。
与现行规定的每次要求增资时都要提交报告的规定不同,金融公司可以只在与海外融资有关的增资要求时提交初步报告。
该修订案将在事前通知期结束后,通过金融监督委员会的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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