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相浩、金东铉
华盛顿,9月18日(韩联社)——周一,美国地方法院驳回了一家美国能源公司提出的阻止两家韩国国有企业出口核电站的诉讼,认定该公司没有资格采取法律行动。
去年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驳回了西屋电气公司对韩国水力核电(KHNP)和韩国电力(KEPCO)提出的诉讼。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810部分),该公司提出诉讼是为了阻止韩国企业向波兰等国家转让其声称获得许可的反应堆设计技术信息。
判决书中写道:“法院认为,西屋电气缺乏执行第810条的私人诉讼理由,因此未能提出索赔。”
由于被告声称原子能法不考虑“私人”执行,并赋予司法部长执行相关条款的“排他权力”,因此驳回了这一判决。第810部分旨在实施该法案。
第810部分规定了有关核反应堆、设备和材料的开发、生产或使用技术转让的规定。
这一诉讼是在韩国企业在美国公司的初步技术援助下,在国内掌握的反应堆出口是否应受到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的争论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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