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珍妮特·普罗塔谢维奇击败丹·凯利,获得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席位。4200万美元,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昂贵的州最高法院竞选。这一结果使威斯康辛州法院的多数人从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的取向,转向更以目的为导向或不断发展的法律解读。这被描述为进步派的胜利,因为这是自2008年以来,他们首选的大法官首次获得多数席位,正好及时解决了可能发生的堕胎和不公正划分选区的案件。这次选举暴露了共和党持续的选举困境,尤其是在堕胎问题上。
然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选举本来就不应该发生。不是因为结果,保守派当然在哀叹。我们不应该仅仅根据是否能让我们的人当政来争论我们如何选择官员。这次选举也不应该因为违反了美国宪法而不举行。各州可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官。但是他们不应该通过普选来挑选法官。
如果各州阻挠司法选举,他们将有宪法自己的做法作为支持。该文件不允许普选选出任何联邦法官。相反,所有地区法院、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国父们以这种方式构建联邦司法选拔制度是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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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共和国结合了两种统治原则。第一个问题是谁在统治——人民。二是人民如何依法治国。国父们本可以建立一种制度,在这个制度中,法律的统治可以脱离人民,甚至与人民对立。这样一种制度将违反我们对人类平等的承诺,以及因此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国父们也可以建立一个政府,在这个政府中,人民可以通过一些法令制度来统治法律之外的国家。然而,为了使政府有效和安全,我们需要这些人民统治和法治的不同原则。仅靠法律的统治最终会导致精英的系统化暴政。没有法律的人民统治很快就会陷入多数人的暴政,最终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我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各部门都在维护人民统治和法治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在同样程度上或以同样的方式坚持这两条规则。国会和总统强调人民的统治。他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宪法和成文法,特别是行政权力作为执法的角色。但他们也制定法律,国会撰写和通过法案,以及总统签署或否决法案。他们的最终立法权来自于他们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事实:这两个部门通过的法律使人民的意志成为有约束力的规则。
司法制度更加突出法治地位。法官不创造法律。他们以现行法律作为裁决纠纷的标准。他们不参与制定法律,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所说,他们行使的是“力量而不是意志”,而“仅仅是判断”。但在通过法律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中,司法机构影响着人民的统治方式。司法机关迫使人民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奖惩、规定和禁止。这是一件好事。立法程序本身的设置是为了强调深思熟虑和谨慎,而不是下意识的冲动。(想象一下通过Twitter制定的法律。)
司法部门如何有效地保证人民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裁决?开国元勋们认为,法官需要与成文宪法和法规以外的任何民意表现保持距离,如果不是完全独立的话。随着任期的延长,行政提名和立法机构的同意造成了一些距离。所以司法选举破坏了这一切。它们诱使法官做出承诺,并根据人民当前的意见作出决定,即使这样的事情与成文法相抵触。这样做会破坏法治,从而引发伴随无法无天的人民统治而来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威斯康辛州的竞选中看到这些问题。普罗塔谢维奇的竞选纲领很明确。她明确了自己在堕胎和该州所谓的不公正选举地图上的立场。她的对手凯利(Kelly)没有那么具体,但他自己刻薄的候选人身份通过参与选举过程,弥补了自己的不足。
威斯康辛州的选举结果对该州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糟糕的结果。不仅因为所有的迹象都表明,普罗塔谢维奇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将受到误导和有害,而且因为她的当选过程本身就破坏了司法部门维护法治的作用。
是的,我们需要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选举——但不要选举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