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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拉拉邦高等法院:没有媒体和政府机构可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窥探公民的生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3 02:46:3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74    评论:0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最近裁定,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窥探公民的私生活。

  法院还指出,某些媒体人“所谓的真理和正义运动”或个人恩怨不能成为侵犯公众隐私权的借口。

  它说,看到一些新闻频道“习惯于发布更多的丑闻而不是新闻”,这“令人沮丧”。“一部分公众也接受了这种耸人听闻和淫秽的新闻。在缺乏任何遏制威胁的机制的情况下,应该由这些渠道进行反思,并决定,通过少数人的行动,对我们民主的强大支柱——第四阶层的信心是否正在受到侵蚀,”法院表示。

  法官V G Arun的强烈意见是在驳回两名媒体人的请求时提出的,他们在《IPC》、《信息技术法》和《预定种姓和预定部落(防止暴行)法》(PoA法)下被指控犯有各种罪行。

  这两名记者被控在其在线频道上发布含有诋毁一名妇女言论的新闻,这名妇女投诉她的雇主,也是一名媒体人,声称他强迫她拍摄她的裸体,以制作一名国务女部长的变形视频。

  这些侮辱性的新闻是在她的雇主被捕后发布的,她的雇主还曾经营过一个在线新闻频道。

  申诉人声称,这些新闻是在知道她属于一个预定部落社区的情况下发布的。在塞申斯法庭拒绝了被告的预支保释请求后,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在高等法院面前,他们否认了投诉书中对他们的指控,并声称他们的新闻报道是对投诉人雇主错误暗示的抗议。

  他们还争辩说,对他们的拘留审讯是没有必要的,《反犯罪行为法》所规定的罪行也不会引起注意。

  阿伦法官驳回了他们的主张和论点,他说:“在我看来,将他人的私人时刻公布给公众观看本身就是一种冒犯行为,即使没有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机构,都无权窥探这个国家公民的私生活。”法院还表示,在本案中,对被控媒体人的指控是,他们知道投诉人属于ST社区,因此,发表含有侮辱或辱骂她内容的新闻,足以引发《反犯罪行为法》下的罪行。

  “因此,关于《行动条例法》所规定的罪行没有物质或情况可吸引的论点只能被驳回。因此,该法案第18条规定的禁止批准逮捕前保释的条款将发挥作用。“因此,特别法院(届会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决不值得干涉。鉴于上述原因,上诉被驳回。”

 
(文/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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