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发布《自然资源条例》[2024]号),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将更加完善,90%的大型矿山和80%的中型矿山将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区域可以实际结合起来,并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矿山管理。
“绿色矿山建设是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起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通知》提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第三方评价管理,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评价。
七部门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局(局)、财政局(局)、市场监管局(局、委)、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局、林业和草原部门:
绿色矿山建设是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起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般要求
(一)思想指导。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准确、彻底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山,是金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规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的引导、部门的合作、企业的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水平,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并全面推进分类政策。各地方要根据矿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推进源治理、系统治理,新建、扩建、生产矿山。(许可证合法有效,正常生产近3年,剩余储量可回收期3年以上),开展全部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山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推动重大技术突破,加快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
保持协调监督和动态管理。加强有关部门协调协调联动,牢牢把握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加强国家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目前尚无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市、县级绿色矿山经过评估后被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促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机制将更加完善,90%的大型矿山和80%的中型矿山正在生产,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要求,各地区可以实际结合,加强小矿山管理参照绿色矿山标准。
2.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压实采矿企业的主要责任。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创建绿色矿山的责任主体,应牢牢树立和践行绿色矿山是金山的理念,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中,将矿山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采用矿山环境生态科学的开采方法,资源高效利用,规范企业管理,建设和谐的矿山社区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和进展,落实“开采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合法开采的矿山,应当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矿山环境绿色开采和生态修复要求,采取措施减轻对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与矿山受影响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顺利的互动交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绿色矿山的政策文件的规定,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运营,并在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和验证。开采权转让时,应当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转让合同。对于生产性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框架和要求,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于剩余储量回收期小于3年的生产性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开展矿井封闭前污染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填埋、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六)加快应用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矿山企业要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加强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升级,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应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融合,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生产管理效率。
(七)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的创造水平。矿山企业要积极对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价,按照规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推进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我评估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我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业公司对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加强独立评价管理
(三)严格的第三方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一审查资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价规范化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并具有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营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矿物加工、生态、环境等专业领域,能够长期稳定地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编制附核查记录和图像数据的第三方评价报告,禁止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价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保证公平公正公正的结果。
4.绿色矿清单的动态管理
(九)选择列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第三方评估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确认后向公众公布,按登记程序登记在省级绿色矿山名单上,无异议。国家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选择推荐,自然资源部通过专家示范、现场抽查、社会宣传等程序确定国家绿色矿山,并将其列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布。
(十)实施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及时将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从名录中剔除,督促绿色矿山企业巩固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5.加强政策支持
(十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创新扶持政策。地方要探索和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加大土地利用、矿业利用和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在采矿权转让、整合、建设用地、森林利用、草地利用等手续上,依法协助绿色矿业企业。符合合同转让条件的采矿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优先转让给绿色矿山。
合格的绿色矿业企业在深圳-深圳交易所上市,并在第三委员会、区域证券市场上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的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与管理的前提下,研究开发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绿色矿山特色信用产品,在风险管理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6.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三)完善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括约束指标和改进指标,约束指标作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变化及时调整。
(十四)鼓励修改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区域、矿产种类、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可以对区域标准进行修订或细化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矿业集团和企业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并将其付诸实践。
7.健全的工作机制
(五)社区的形成。自然资源部与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共同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形成合作力量。各部门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如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统一收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记录在企业名称上,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度”(矿山回收率、矿产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填埋计划的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和污染防治的监督。
财务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和鉴定工作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引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业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协助符合条件的绿色矿业公司在国内上市融资。
林业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占用森林草地的程序,临时占用期届满后的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辅助项目临时占用期届满后的植被恢复。
其他相关部门将根据其职能和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8.加强监督审查
(十六)加强监督、核查和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尚未建成矿山的监管,早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双随机、开放”的要求,每年将10%以上的绿色矿山列入随机抽查清单,按照新的评价指标进行国家绿色矿山实地核查。地方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对实际绿色矿山建设的评价评价。
(十七)严格执行管理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转让或外包评估业务、泄露矿山企业秘密、共谋企业欺诈、评估结果严重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将予以通知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做严格的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清单,整合新旧评价指标,如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将及时从清单中删除:《矿山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不相符,过期未及时续期或吊销。受到行政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关闭、停产,未能正常生产经营的。非法采矿,特别是跨界采矿,未经授权改变采矿方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排放许可证等相关系统要求,未按计划进行整改。未定期开展尾矿池污染危险性调查,或者尾矿池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营的;被列入采矿权人勘探开采信息公布异常清单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被归类为落后水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督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督察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影片。因企业违法行为而发生紧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的门户网站和平台上引发负面舆论。绿色矿山欺诈评估;其他违规行为不包括在清单中。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省(生态环境省)
财政部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美国森林和草原管理局
关于2024年4月15日